政策解读
承接产业转移 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系列政策
承接产业转移 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系列政策
发布时间:2011-6-7 浏览量:4636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
(一)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凡是在合肥地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4.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到2012年,组织实施超过1000个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引导超过1000户重点企业高强度投入,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进入国内领先、世界先进行列。“双千工程”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滚动发展。市经信委每年底下达下一年度“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年度中期调整充实项目库。
5.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三、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6.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投产达标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另对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8.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垄断性行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上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后的增量给予奖励。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并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各类企业基准增幅和增量奖励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并对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上年(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的增量,不分企业类别,统一再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当年执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全年超过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统一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和“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14.支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15.支持“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六、鼓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16.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奖励给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7.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
18.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七、其他
19.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0.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奖励的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三县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区财政按8 2比例承担。
21.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按季申报,其他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发《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合政〔2007〕18号)同时废止。
2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二)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深入推进“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缓解工业小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工业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经委(经贸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推荐名单,经市经信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4.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 S≤5% 5%<S≤7.5% 7.5%<S≤10% 补偿比例 贷款比例 D≥10 20% 17.50% 15% 10>D≥5 15% 12.50% 10%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5.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6.对推介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新发生贷款部分给予50%财政贴息。
7.对推介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政策。市财政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贴。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推介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三、政策申报及执行时间
9.凡符合上述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担保机构,凭贷款合同、付息(付费)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申报。市经信委、财政、金融办和审计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担保机构。
10.三大开发区和市辖四区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政策执行。
11.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与省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12.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执行期暂定两年。原发《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13.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三)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4.在本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的,再给予10%的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在100万~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300万~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0.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4.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500、2000、5000元资助;企业(单位或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给予10万元资助;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我市专利超过5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5.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7.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